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万大鹏,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贺艳成,住址同上。被执行孙明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万大鹏、贺艳成、孙明月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