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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恢338号

陈宪华与刘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宪华,刘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宪华,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荣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巩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荣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