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宪华,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荣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巩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荣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