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宝明,男,回族,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侯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茂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宝明与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峄劳人仲案字[2016]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158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峄劳人仲案字[2016]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郑开金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