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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555号

吕彬与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吕彬,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555号

原告:吕彬。

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华根。

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320号中铁十六局办公楼225-238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彬与被告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吕彬发送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