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98号
原告:李海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戬戬,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王霞,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李海华诉被告张戬戬、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李海华未能提供被告张戬戬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公告���汇款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华负担。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继雷
书 记 员 夏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