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4398号

李海华与张戬戬、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海华,张戬戬,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98号

原告:李海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戬戬,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王霞,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李海华诉被告张戬戬、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李海华未能提供被告张戬戬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公告���汇款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华负担。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继雷

书 记 员 夏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