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法民二初字第02511号
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北斗,男,1981年2月生。
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北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北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万元,并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5日之前,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赊购家具。2015年2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4万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了还款计划,如未履行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后被告未支付该欠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查询表复印件;2、欠条一张。被告陈北斗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北斗因生意需要多次在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赊购家具。2015年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下原告货款44万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10日支付10万元,同年3月31日支付14万元,同年4月30日支付10万元,同年5月31日支付10万元,如逾期未付则按月利率5%计息。后被告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请求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查询表复印件、欠条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北斗在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赊购家具欠下货款44万元,有欠条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付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北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北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珍园家具有限公司货款44万元;
二、被告陈北斗在还款同时,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陈北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赖训洪
审判员 谢海英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