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初161号原告斯海英。委托代理人赵志宇。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燕,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寅、戚伟勇,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浣东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浣东新村。委托代理人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海英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斯海英于2016年9月12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海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海英负担。
审 判 长 吴 行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斯则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