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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号

王某1、王2等与王某4遗嘱��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2,王3,王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某1,女,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2,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3,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颜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夏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4,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1、王2、王3与被告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王2、王3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2、王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于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