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某1,女,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2,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3,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颜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夏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4,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1、王2、王3与被告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王2、王3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2、王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于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