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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肥东执字第473号

吴多宏与袁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多宏,袁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肥东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吴多宏,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袁绍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多宏与被执行人袁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7)肥东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袁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7)肥东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李 冬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