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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877号

王玉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振岩,王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葛振岩,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玉红,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