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葛振岩,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玉红,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