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701号移送部门: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盗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代理
审判员 连学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