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004号
原告:陈景彬,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林甸县林甸镇合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万奎,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合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彬与被告林甸县林甸镇合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