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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20号

谭银锁与张秀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谭银锁,张秀华,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20号

原告:谭银锁,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华,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本街。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系该政府苏木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银锁与被告张秀华、第三人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谭银锁以暂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银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银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银锁承担。

审判长李元生

审判员梁鑫明

人民陪审员徐庆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