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20号
原告:谭银锁,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华,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本街。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系该政府苏木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银锁与被告张秀华、第三人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谭银锁以暂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银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银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银锁承担。
审判长李元生
审判员梁鑫明
人民陪审员徐庆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