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648号
原告:王某某,女,50岁,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54岁,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