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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37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徐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37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被执行人徐秉文,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徐秉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419872.49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廖 莎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心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