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孙水东,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高泽宜,男,1952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县。被执行人罗礼伦,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祥瑞,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孙水东与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未履行案件标的款。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邓固红
审判员 陈和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