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恢36号

孙水东与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水东,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孙水东,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高泽宜,男,1952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县。被执行人罗礼伦,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祥瑞,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孙水东与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未履行案件标的款。被执行人高泽宜、罗礼伦、王祥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邓固红

审判员  陈和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