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3执恢55号

上官林章与王粉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官林章,王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林章,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208293513,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2幢2号。被执行人王粉兰,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905296525,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围铺村。本院在执行(2014)清民初字第491号上官林章与王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官林章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陈晓伟

审判员  巫启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