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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59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体育局,山东省中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体育局。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21号。被执行人山东省中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佳宝路11号2号楼601室。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体育局诉山东省中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15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