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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874号

高成林申请执行王利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成林,王利冬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高成林,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木兰山路44号楼4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王利冬,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镇三家村十组。本院在执行高成林与王利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国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星执 行 员  王宏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