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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袁德忠与被告钟涛,第三人冯巧恒、张智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袁德忠,钟涛,冯巧恒,张智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袁德忠,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吉云,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第三人:冯巧恒,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彬,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智程,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德忠与被告钟涛,第三人冯巧恒、张智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钟涛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