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催10号
申请人: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DR-ING·KARLBUS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辉(特别授权),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1030005225523690,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履带底盘分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6日,付款行济宁市农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司立箫
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