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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769号

李继红与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继红,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769号原告李继红。被告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齐松伟诉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