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769号原告李继红。被告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齐松伟诉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李继红与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769号原告李继红。被告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齐松伟诉郑州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