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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8015号

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8015号原告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金四季购物中心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鹤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部贺文,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杨建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市天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