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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359号

高永刚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刚,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359号

原告:高永刚,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升龙国际中心C6区*单元*层*户。

委托代理人:夏薇,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亿。

原告高永刚与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