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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951号

范兆宣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兆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951号移送单位: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范兆宣,男,1948年7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20000元,本院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