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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623号

杨康与金坚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康,金坚强,邱红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623号

原告:杨康。

被告:金坚强。

被告:邱红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与被告金坚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项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