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623号
原告:杨康。
被告:金坚强。
被告:邱红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与被告金坚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项瑜 来源:
杨康与金坚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623号
原告:杨康。
被告:金坚强。
被告:邱红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与被告金坚强、邱红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项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