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6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倪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帝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胜利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季建青,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帝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姚 跃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