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270号
原告:汪彪,男,1986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兴开街头寨子村。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钦文,男,45岁。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彪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钦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