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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660-2号

李瑞与焦全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瑞,焦全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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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660-2号原告李瑞,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汉江北路国色天襄C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山,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焦全斌,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保险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焦全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