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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902号

原告石某英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英,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902号原告石某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茅坪村*组。委托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茅坪村*组。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英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蒋建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武林、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英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7月15日在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2年5月11日生育女儿何某君,1999年10月17日生下女儿何某清,200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何某霞。因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同时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及亲属无数次规劝,被告虽然口头承诺改正恶习却又屡次再犯,且常因赌博不归家。被告后来又沾染毒品,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戒毒,被告仍屡教不改。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三次。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吸毒,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经多次规劝、教导仍不思悔改,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1年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关心照顾。为有利于女儿成长,应保持现状,女儿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女儿何某清、何某霞由原告抚养,被告按1200月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重男轻女,不关心女儿生活,对家庭不管不顾,打牌赌博屡教不改等均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女儿何某清、何某霞虽未成年,但均已满16周岁,均已走上工作岗位,有固定收入来源,不再需要抚养费。原告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中,被告母亲的宅基房补偿款系被告母亲所有,原被告婚后的宅基房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如果共同财产处理得当,原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英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居,1992年5月11日生育女儿何某君。1992年7月15日原被告在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7日生下女儿何某清,200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何某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沾染了赌博、吸毒的恶习,对夫妻感情影响很大。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过。2015年11月23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赌博、吸毒,家人多次规劝仍不思悔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公民信息查询表、问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石某英与被告何某结婚前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亦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沾染恶习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目前尚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应与原告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戒掉赌博、吸毒的恶习;原告应以家庭和谐为重,协助被告改掉不良嗜好,对被告多谅解、包容;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修复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同时,原被告育有三个某孩,大女儿虽已成年,但尚未婚配,某女儿将要成年,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刻,家庭的完整、稳定、和谐尤为重要。因此

本院认为目前以不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宜。基于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英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石某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 明附相关法律条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