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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434号

刘洪胜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胜,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胜,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翠华路7号14号楼17号。身份证号:410728197102160033被执行人陈雷,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东关街北邢路15号。身份证号:410728197807259770本院在执行刘洪胜申请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陈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张雁凌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