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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61号

王瑛与李兰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瑛,李兰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瑛,女,汉族1960年10月3日生,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李兰玉,女,汉族,1961年3月14日生,高中文化,开封市供销社退休职工,现住开封市鼓楼区。王瑛申请执行李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兰玉向原告王瑛归还借款本金193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李兰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15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兰玉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201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