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0883民初699号
原告: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福海公司),住所地: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梁伟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其辉、谢小青,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丰,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0054。
原告福海公司诉被告张庆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伟兴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其辉、谢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丰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仍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海公司诉称,被告张庆丰于2015年9月18日前后即中秋节前八天,开始在湛江论坛·湛江新闻网论坛、茂名传媒网论坛、茂名在线等多家网站上发布《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长毛,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维权,厂家霸气不怕告!》等文章,被告还通过粤西资讯、粤西在线、关注化州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如何选月饼:月饼没开封就发霉、月饼吃着吃着吃出一根针--这些都是真的吗!》、《吴川市某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其交涉时厂家竟叫嚣说你去告我吧!》等文章,捏造发布、散布大量“吴川福海月饼变质发霉”的虚假、不实信息。原告生产的月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吴川市职能部门对原告进行的抽检结果是全部合格。但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速的条件下,被告选择在月饼销售的黄金时间段内对原告故意捏造并发布上述虚假、不实言论,信息很快被浏览并传播,大量微信用户转发至朋友圈与微信群,社会公众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客户产生质疑纷纷,放弃向原告订购月饼的计划,出现滞销及退货现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仅退还生产月饼的原材料一项达到563954元,这些原材料原本可以带来超过二百万的利润。但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了该项利润,还有剩余价值43000元的月饼无法销售出去。现原告仅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中的一部分606954元,以及证据保全公证费2400元。被告在其发布的上述虚假不实信息文章中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描述与相同的《收款收据》、照片等内容,这些都是之前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到原告处要求更换月饼并要求一赔十高额赔偿时出示给原告的资料,也是之前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时,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陈述内容与资料。原告是一家注重名誉、信誉,诚信经营的企业,原告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说过“你告我吧!”这些言词,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实。2015年9月14日被告向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声称所购买的四十盒月饼寄给国外商家后发生发霉要求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告留下问题月饼的样品用以检验,并要求被告提供邮寄到外国的凭证,但被告同样拒绝留下问题月饼样品,也没有提交任何邮寄凭证,并不是被告在网络文章中所说的“执法部门已取样”。可见,被告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内容均为捏造的虚假信息。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当天,被告又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的证据也是上述《收款收据》与照片,但后来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其按撒诉处理。被告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但没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调查,只是在完成投诉立案后就销声匿迹;同样的手段,在法院办理立案后就不再出现,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利用公权力,掩饰其实施侵权的违法行为。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投诉后,马上对原告公司月饼的生产流程、食材用料进行严格抽检,结论为各项指标全部合格,被告在投诉后并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工作,没有提交问题月饼以供检测,而同批次产品无同类事件发生。2015年9月24日湛江日报讯,《福海月饼寄国外后发霉或涉敲诈!》中报道称,由于网络中“吴川福海月饼发霉”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吴川市委宣传部门对此回应,省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吴川警方已介入调查,经职能部门严格抽检,原告生产的福海月饼全部合格,这一事件不排除有人涉嫌故意制造月饼变质发霉事件对原告进行敲诈勒索。粤西资讯网在得知所发贴子是虚假信息后,于2015年10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吴川福海月饼被传发霉事件的声明》,对未及时删除被告不实信息贴子而进行道歉。原告具有合法的月饼生产资格,所生产并出厂的月饼,是经过严格的生产程序和检验程序,每一批次出厂前都经过出厂检验合格,所有出厂的月饼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政府职能部门对福海月饼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原告是一家有着多年月饼生产经验的企业,获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安全体系双认证,是湛江地区月饼行业唯一一家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获全国性烘焙业创艺大赛金牌月饼称号。被告捏造虚假内容,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抵毁、贬损原告企业声誉,造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且被告故意选择中秋节前月饼销售的黄金时段实施侵权行为,误导消费者,引发负面影响,直接导致原告月饼销售额直线下降,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各网站及微信上抵毁原告的内容;2.被告在省级媒体上连续十天发布向原告赔偿道歉的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被告在湛江论坛—湛江新闻网论坛、茂名传媒网论坛、茂名在线等网站上以及在粤西资讯、粤西在线、关注化州等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在广东省珠江电视台上连续一周每天公开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4.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1935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福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具有合法的月饼生产资格。2.被告身份证,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3.(2016)粤湛港城第1186号、1187号《公证书》,网站帖子截屏材料,以证明被告所写文章的内容中含有虚假、不实信息,并已通过网络进行了广泛传播,误导消费者,诋毁原告企业声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4.被告张庆丰在(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案中提交的收款收据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在网络中发布虚假信息侵害原告名誉。5.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福海月饼)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师资格证及检测能力证、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以证明原告生产、出厂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进一步证明被告恶意诋毁原告的事实。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绿色认证书、绿色食品证书、获奖证书,以证明原告是声誉良好的月饼生产企业,生产的月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7.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庆丰投诉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月饼质量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告未留下月饼样品用以检验,没有发现照片上显示的该批次月饼的同类事件,被告在网络中捏造并散布福海月饼的信息是虚假不实的。8.湛江日报《福海月饼寄国外后发霉?或涉敲诈!》、(2016)粤湛港城第1188号《公证书》(粤西资讯微信公众号《关于吴川福海月饼被传发霉事件的声明》),以证明被告捏造并散布福海月饼的言论属于虚假不实信息。9.吴川市人民法院(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被告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但拒不参加开庭审理,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被告是借法院的立案手续达到其散布虚假信息的目的。10.《退货明细》,以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11.公证费发票。被告张庆丰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海公司经由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糕点(月饼)。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证书》,审定白莲蓉月饼符合绿色食品A级标准,被认定为绿色A级产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被告张庆丰于2015年9月14日到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于2015年8月7日在吴川市梅录南珠副食店购买的“福海月饼(伍仁金腿月饼)”出现霉变现象。投诉举报共购买到两种规格的月饼分别是20盒“福海月饼(伍仁金腿月饼)”【生产日期2015年8月2日;保质期45日;净含量600克;规格4*150克】和20盒“福海月饼(伍仁金腿月饼)”【生产日期2015年8月5日;保质期45日;净含量1千克;规格1*1千克】,上述两种规格的月饼涉嫌出现发霉变质问题。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张庆丰和福海公司进行调查,张庆丰只提供相片,并未留下上述食品,福海公司不确认该食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由于未能证实上述食品是否属福海公司生产的,同时未能查明上述食品发霉的原因,并且没有发现福海公司此批次食品的同类事件,故不作结论。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张庆丰投诉后,立即对福海公司生产的福海月饼的生产流程、食材用料进行严格抽检,结论为各项指标全部合格。2015年9月14日,张庆丰以吴川市南珠副食店、福海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月饼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2900元、赔偿损失4290元共计4719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8月7日,张庆丰向吴川市南珠副食店购买福海公司生产的福海月饼40盒,金额4290元,吴川市南珠副食店出具《收款收据》。月饼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日,保质期45天,保质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在保质期内,发现绝大部分月饼霉变不能食用,要求处理未果。该案经本院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福海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证据,作为原告的张庆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9月18日即中秋节前八天,湛江论坛·湛江新闻网论坛、茂名传媒网论坛、茂名在线等多家网站上发布《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长毛,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维权,厂家霸气不怕告!》等文章,粤西资讯、粤西在线、关注化州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如何选月饼:月饼没开封就发霉、月饼吃着吃着吃出一根针--这些都是真的吗!》、《吴川市某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其交涉时厂家竟叫嚣说你去告我吧!》等文章,散布大量“吴川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信息。信息被浏览并传播,微信用户转发至朋友圈与微信群。社会公众对福海月饼的质量产生疑虑,对福海公司的诚实信用声誉大打折扣。福海公司生产的福海月饼出现滞销及退货现象。网络上发布信息使用的《收款收据》、照片等内容,与张庆丰到本院起诉吴川市南珠副食店、福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提交的证据相同,也与张庆丰向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时提交的相同。粤西资讯网在得知所发贴子信息不实后,于2015年10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吴川福海月饼被传发霉事件的声明》,对未及时删除不实信息贴子表示道歉。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权,打击不合格的食品在市场上销售,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必须忠于事实,不得虚构事实,无中生有,诋毁、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庆丰到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在吴川市梅录南珠副食店购买的“福海月饼(伍仁金腿月饼)”出现霉变现象。作为举报人的张庆丰应当配合调查,提供购买的“福海月饼(伍仁金腿月饼)”以作检验,但张庆丰拒绝提交。张庆丰以吴川市南珠副食店、福海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月饼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2900元、赔偿损失4290元共计47190元,但张庆丰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从被告张庆丰上述有始无终的投诉、诉讼行为,足以认定张庆丰不是出于维权的目的,而是恶意诋毁福海月饼的商业声誉。中秋节前湛江新闻网论坛、茂名传媒网论坛、茂名在线等多家网站上发布《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长毛,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维权,厂家霸气不怕告!》等文章,粤西资讯、粤西在线、关注化州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如何选月饼:月饼没开封就发霉、月饼吃着吃着吃出一根针--这些都是真的吗!》、《吴川市某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其交涉时厂家竟叫嚣说你去告我吧!》等信息,在未得到有关职能部门对福海月饼证实“变质发霉”,发布、散布大量“吴川福海月饼变质发霉”的信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而广,在月饼销售旺盛时期,极度引起公众的关注,福海公司的声誉受到毁损,严重影响到购买者对福海月饼的质量产生疑虑。放弃订购、退货、退单,均有出现,导致原告福海公司在月饼黄金销售时间段内销售额下降,给原告福海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至于原告福海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网络上发布《吴川市福海月饼变质发霉,买主与厂家交涉时厂家说你去告我吧!》等文章是被告张庆丰本人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请求张庆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不予支持。但因网络上的内容与张庆丰到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及到本院立案提交的照片等资料基本一致,可推定网络上发布的内容系被告张庆丰主动提供给网络用户的。被告张庆丰主观上具有故意损害福海公司声誉的目的,实施虚构并散布福海月饼发霉的行为,降低社会对福海公司及福海公司生产的福海月饼的评价,影响到福海公司商业效益。被告张庆丰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本案依法判定被告张庆丰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给原告福海公司经济损失。被告张庆丰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庆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刊登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内容须经本院审定,费用由被告张庆丰承担。
二、被告张庆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9994元,由原告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庆丰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土福
审 判 员 麦郁龄
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