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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59号之八

汪有根与陈良新、陈雪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有根,陈良新,陈雪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汪有根,男,住本市。被执行人陈良新,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陈雪宇,女,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雪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