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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96号

吴正奎、胡雪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正奎,胡雪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吴正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胡雪花,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吴正奎与胡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51351.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雪花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乃贵

审 判 员  汪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