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吴正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胡雪花,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吴正奎与胡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51351.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雪花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乃贵
审 判 员 汪 勇
代理
审判员 吴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