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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237号

刘新凡与贺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凡,贺咏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凡。被执行人贺咏姣。本院在执行刘新凡与贺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咏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