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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007号

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卫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007号

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明,女。

被告:陆卫星,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卫星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蔡 珺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