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044号申请执行人师文辉,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芳,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熊梓茗,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师文辉申请执行陈卫芳、熊梓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卫芳、熊梓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卫芳、熊梓茗银行存款14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