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040号
原告:高峰,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新疆盛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董事长,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军利,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徐鑫鑫,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峰与被告胡军利、徐鑫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处理需以(2016)新0104民初2017的判决结果为参照,而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国亮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