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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040号

高峰与胡军利、徐鑫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高峰,胡军利,徐鑫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040号

原告:高峰,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新疆盛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董事长,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军利,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徐鑫鑫,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峰与被告胡军利、徐鑫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处理需以(2016)新0104民初2017的判决结果为参照,而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国亮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