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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恢47号

田应平与被执行人杨光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应平,杨光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田应平,男被执行人杨光芝,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应平与被执行人杨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应平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张春勇

审判员  胡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