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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649号

陶坤河与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坤河,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王梅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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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陶坤河,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殷德强,经理。被执行人殷朋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梅菊,女,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陶坤河与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王梅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坤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王梅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王梅菊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陶坤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陶坤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殷朋进、王梅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陶坤河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