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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5523号

黄小英与方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小英,方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5523号原告黄小英,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俞滨军,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黄小英与被告方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6700元及利息3575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2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2524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曾欠原告货款。2015年2月12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货款转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246700元,超过半年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已付30000元,但余款2167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海伟归还原告黄小英借款2167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167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洪惠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