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2028号原告张家界梅尼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解放路文昌阁。法定代表人陈利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英,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香桃。
原告张家界梅尼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梅尼百货公司)诉被告吕香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尼百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龙英,被告吕香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尼百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吕香桃支付联营期间的各项费用4189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签订联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联营方式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经营专柜,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联营费用(保底扣点加其他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截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各项费用41892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吕香桃辩称:
一、被告实际没有欠原告那么多费用。2016年7月份账单双方已核对,被告未欠原告费用,相反,原告尚欠被告787.7元。8月份账单原告尚未与被告核对,9月份尚在经营中,具体款项无法确定数额。
二、梅尼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经营环境,电梯空调经常坏,严重影响被告经营,被告请求适当降低租金。本院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续签联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位于张家界市梅尼百货门店二楼B区05号场地(58平方米),提供给乙方(被告)经营女装销售,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酬金(租金)结算方式为,双方约定保底销售计划,甲方统一货款收银,乙方实际销售低于计划销售的,甲方每月按计划销售额乘以扣率16%提取酬金(租金),乙方实际销售达到或超过计划销售的,甲方按实际销售额乘以扣率16%提取酬金(租金),乙方当月货款不足交纳当月酬金的,乙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补交差额部分;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为:当月销售,次月结款,结算金额为乙方上月销售货款扣除租金(酬金)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结算对账日期为每月5日至15日,付款办理日为每月25日至30日。合同还对其他联营事项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公司承租的包括涉案门店在内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1日到期,为防止各商户场外交易,拖欠联营酬金,原告于2016年7月向包括被告在内的联营商户提出“联改租”,即要求被告一次性交清最后三个月(7、8、9月)的租金。被告拒绝变更原合同,双方产生争议。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基本无异议。关于2016年7、8、9三个月被告是否欠交联营费用的问题,经查,2016年7月份账单,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未欠原告费用,而原告扣除被告应交费用后还应当返还被告货款787.7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诉称被告欠付原告8月份及9月份的联营费用,对此,被告以原告起诉时,8月份、9月份账单尚未到核对结算日期、相关账目尚未核对为由,不予认可。由于原告当庭提供的8月份的结算通知单,尚未与被告进行核对,本院不能采信,而9月份的费用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发生。因此,对2016年8月、9月的欠交费用,本院不能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梅尼百货公司与被告吕香桃之间的联营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基数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根据联营合同约定,乙方当月货款不足交纳当月酬金的,乙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补交差额部分,其对账结算时间为“当月销售,次月结算”,每月的结算日期约定为5日至15日,付款日期为25日至30日。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7、8、9三个月的联营费用,其时,8月、9月的经营尚在发生或尚未发生,相关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既使至2016年9月7日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其8月份的账单核对期限也刚刚起始,更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亦即被告的拖欠事实尚未发生。而7月份,被告并未欠付原告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3个月联营期间的各项费用41892元,缺乏依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如果被告在支付期限届满后确有拖欠行为,原告可以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家界梅尼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张家界梅尼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娜娜附相关法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