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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523号

2016执5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523号发生银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事由:王振申请执行刘莹、刘茂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应申请人王振的申请依法对刘莹、刘茂雷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关于刘茂雷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1329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刘福彦填发人:刘福彦

审判员  徐同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