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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551号

王文祥等与胡凡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祥,王香荣,胡凡军,安玉英,王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祥

申请执行人:王香荣

被执行人:胡凡军

被执行人:安玉英

被执行人:王振龙申请执行人王文祥、王香荣与被执行人胡凡军、安玉英、王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胡凡军、安玉英、王振龙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垦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军辉执行员  郭成海执行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