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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1396号之一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发、曾召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新发,曾召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新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曾召芝,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民督字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新发、曾召芝的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