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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2268号

原告汪彪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彪,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268号

原告:汪彪,男,1986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兴开街头寨子村。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彪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