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3195号

楼振伟与王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楼振伟,王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95号

原告:楼振伟。

被告:王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振伟与被告王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