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95号
原告:楼振伟。
被告:王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振伟与被告王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
楼振伟与王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95号
原告:楼振伟。
被告:王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振伟与被告王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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