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194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19号黄金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邵志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丹阳小区4号楼1-8号。法定代表人赵秀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附7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汤景平

审判员  张春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