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5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大连安联创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信开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运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大连安联创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信开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运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大连安联创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信开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运科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大连安联创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信开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运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